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规定
各厂(公司)、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用款审批手续,不断加大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力度,经研究,特对集团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非生产性用款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各块负责人审核,其中:500元以下由各块负责人核准,2000元以下由财务副总批准,2000元以上需总裁批准。
二、材料采购用款由供应部门提出申请,财务证明往来情况,经总裁批准后付款;集团内部单位用款由财务副总审批。
三、销售人员借款由销售部门审核;账面有款且借款在10万元以内的,由销售副总批准;账面欠款需要借款的,或账面有款但借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均需总裁批准。
四、销售人员经批准自行采购货物时,需将现金缴给财务部门,由财务汇款给对方,待产品发出、货款回笼后,再办理自垫款项退回手续,而不得直接把现金支付给对方(零星采购除外)。另外个人账面或业务单位账面欠款的,一律不得享受自垫成本优惠政策。
五、采购人员借款,由供应处负责审核,分管供应的副总审批。
六、驾驶员一般不得借款,如因公出差确需借款的,由各块负责人或集团办主任审批;但账面欠款数额较大或账未结清者须还清欠款或结清账目后方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七、职工借款由各块负责人审批,一般不得超过本人2个月的工资总额。
八、严格遵守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不得绕道审批 ,对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签字人的责任,审批人因事出差可电话通知财务先办理,待回单位后再办理补批手续。
九、本规定自日起执行,凡本规定第 54号文件有不同之处,依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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