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对职工住宿楼的管理
和加大水电费、收视费收缴力度的有关规定
各厂(公司)、广大居民户:
为进一步加大对后勤工作的管理力度,扭转长期以来职工宿舍分配不均、管理无序的局面,同时有效地解决集团内部少数居民户及职工水电费和有线电视收视费久拖不缴的问题,经研究,特对职工宿舍的管理和各项费用的收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住宿:
1、住宿条件:
①凡集团招收的正式工、计划外工,自身无住房或家离厂较远者(5公里以外);
②集团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有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报集团研究批准的。
2、住房标准:
①集团外聘z.j(技术人员),每人一间;
②副处(副经理)级以上人员,每人一间;
③车间主任、正式办事员以上人员,每两人一间;
④夫妻双方同在一处上班的,安排一间;
⑤集团经警队安排一间;
⑥施工队安排一间;
⑦一般职工,每4个人安排一个标准间(小于10平方米另定。)
3、收费规定:
①副处(副经理)级以上人员及集团外聘z.j(技术员)、施工队、经警队人员免收费用,但仅限本人居住,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住房资格;
②其他住宿人员,一律按集团规定的标准收取水费、电费及房租费。
4、住宿要求:
①宿舍区住房应保持内外清洁,集团总务处将对各块住宿区的卫生状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将视其轻重程度对该住户给予罚款直至停工清理的处罚;
②住宿区内一律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一经发现将取消住宿资格;
③每月住宿时间在20天以上,否则取消住宿资格。
二、水、电费及收视费收缴规定
①各住户应根据总务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水费、电费及有线电视收视费一次性缴清;
②逾期不缴者,将按50%的比例加收滞纳金,并直接由财务部门在当月的工资中代为扣除。
以上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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